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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9月30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金马”或“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商”或“控股股东”)的通知,获悉北京晋商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1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就北京晋商、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做出判决,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因与东吴证券就股份质押债务问题协商谈判暂未能达成一致,东吴证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轮候冻结了北京晋商持有的公司4903万股股份(详见公告编号为2021-3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吴证券回购款本金21850万元、利息8041125.00元、违约金48934375.00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

6.5%计算,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7.5%计算);

(二)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东吴证券律师费29万元;

(三)若北京晋商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东吴证券有权以北京晋商名下质押的通化金马4903万股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对北京晋商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晋商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0990元,由东吴证券负担35062元,由北京晋商、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负担1425928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晋商陆号、晋商柒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8,361,662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78,040,69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8%,占公司总股本的28.77%;累计被冻结公司股份270,064,94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02%,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4%。

2、本次判决尚未进入执行,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并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但最终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1号】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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