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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4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3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将在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 [2020]588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4 条的规定,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6月4日起停牌。又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待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将在公司披露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深交所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因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深交所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不再对公司股票实施相应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3条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做出暂停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在被终止上市前不再进行交易。深交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债务逾期、诉讼及仲裁案件众多,资金十分紧张、流动性不足,已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因于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 3240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50%,共计人民币 94,555,050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2015年6月至9月,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8050万元(裁决应退还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该事项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3.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责。但是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拖欠的厂房房租、水电费及物管费用等,将由合作伙伴代行支付并在货物销售总价款中扣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2020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双方已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表决委托协议》,详见12月1号公告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为:2020-110)。

5、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800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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