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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关于对交易所关注函等函件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7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尔 公告编号2021-12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等函件的回复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1号),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1.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业绩预告》及2021年2月5日向本所提交的关注函初稿均明确2020年12月你公司向三家公司进行了销售,且合计销售金额为7,735.00万元;但《回复公告》中销售对象仅为一家公司,销售金额却仍为7,735.00万元的原因,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

回复:我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向沈阳天眼智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无锡市凯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发动机及配件,12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735.00万元”,此处的7735万元仅为12月份对无锡市凯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销售额。我公司在向贵所提交的关注函初稿中,当时系笔误,

7,735.00万元(含税)应该全部是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

2.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向凯跃新能源销售相关收入的确认时点,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同时,请说明凯跃新能源为你公司承担的租赁费及相关水电、物管费用的具体金额,相关金额是否计入你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如是,说明具体会计处理。

回复:我公司与凯跃新能源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第6.2条明确“自甲方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我公司与凯跃新能源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第2条:“乙方按照我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当场清点货物,确认无误后在货物接受清单上签字确认。乙方在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此处的“乙方在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系笔误,应为”乙方在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所有权归乙方“。2020年12月27日,甲方凯跃新能源签署了货物验收单,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凯跃新能源,因此,我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确认该项销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我公司与凯跃新能源签订的相关协议,2020年度其为我公司承担租赁费336万元,水电费185万元、物管费33.8万元。上述费用已计入我公司管理费用。

3请你公司结合销售产品的类型及特性进一步说明以“新能源汽车的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及部件的研发、销售及上门维修”为主

业的凯跃新能源向你购买传统发动机及配件并进行新能源改造的原因及合理性,传统能源发动机及配件能否改装成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与直接购买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相比具有何种优势,其全国售后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需要传统发动机及配件的具体用途及合理性。同时,说明凯跃新能源向你公司采购金额占凯跃新能源年度采购金额的比例。

回复:经了解,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有400多台的运营车队以及全国性的售后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需要从我公司购买零部件进行新能源改造。如果直接购买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需要开模等费用,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此外,我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满足其改造过程中的技术需求。

另外,我公司已向凯跃新能源索要财务数据,至今还未回复。

4.《回复公告》尚未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请你公司:

(1)列示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发动机成套动力总成的配件构成及单个配件价格,相同配件与你公司2020年12月销售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差异的配件名称及价差,并说明差异的合理性;

回复:我公司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主要为发动机成套动力总成,而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主要为发动机原材料及零部件,在价格上难以直接进行比较,且市场上未寻到同类的销售产品。

(2)结合销售产品的生产年限,对比同行业同类产品情况,说明销售定价是否公允; 回复:我公司销售产品的生产年限为2015年至2020年。鉴于所销售的产品型号繁多,数量较大,而且,从2015年后一直有销售,库存也是一直在滚动,所以难以逐一列举年限,由于本次销售主要为发动机原材料及零部件,我公司未能找到同行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发动机动力总成配件具有定制化的特性,特定配件在不同型号设备间往往无法通用,因此产品销售价格无法进行直接比较。我公司按照成本加成原则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定价系双方商业谈判后的合理价格,相关产品定价是公允的。

(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允价值确定的过程与依据,进一步分析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回复: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发动机产品及配件有利于其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设备的生产、加工,降低研发成本及研发周期,公司按照成本加成原则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定价系双方结合技术服务及后续产品研发生产进行商业谈判后形成,相关产品定价公允。公允价值的依据就是成本加成,双方协商的过程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说明“本次产品销售价格也综合考虑了双方后续合作及你公司后续提供

的技术支持”是否构成可变对价以及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影响,进一步说明目前销售收入确认金额及期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我公司本次对凯跃新能源的产品销售价格综合考虑了双方后续合作及我公司后续提供的技术支持。根据我们双方协议:我公司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次数收取服务费,因此,上述技术服务内容不构成本次产品销售的可变对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我公司确认的销售金额及期间是合理的。

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回复公告》未说明的前次关注函如下问题的回复:

(1)2020年四个季度各项费用的明细;

2020年公司期间费用汇总表 单位: 万元项目

项目一季度发生额二季度发生额三季度发生额四季度发生额合计
销售费用1817151060
管理费用5555956555012,306
研发费用6715014924142,078
财务费用5012516637378
总计1,2941,2381,3289624,822

注:各项费用最后会计师审计为准。

(2)凯跃新能源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回复:我公司向凯跃新能源发函,索要凯跃新能源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今天,我公司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复。

(3)你公司向凯跃新能源销售的产品名称及型号、销售数量及单价;

回复: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型号繁多,数量较大,具体见所发的销售清单。

(4)2020年12月用于销售的产品的生产时间及库存情况;回复:2020年12月用于销售的产品的生产时间是2015年至2020年采购,库存状态良好。

(5)产投基金清算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的具体情况。

回复:截至今日,我们还与基金沟通,相关事宜还在进一步协商,帐务上未作任何处理。至于股份冻结,我公司还未收相关的冻结文书。

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

1.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核查意见报送我部、抄送派出机构并对外披露,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请重点关注并核查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2. 在年审过程中,持续重点关注上述事项,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回复:深圳堂堂已经于2021年2月26日回复上述问题,见附件-深圳堂堂关于深交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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