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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等函件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1-11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等函件的回复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3号,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背景

2021年1月30日,公司刊登《2020年度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称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6,000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0万元—450万元,与2019年相比扭亏为盈。公司在《业绩预告》“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中称,“会计师事务所认可根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情况,并基于该数据为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前提下,并在初步预审核及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沟通后,认可下述业绩预披露相关内容,特别说明,本情况说明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为初步核算内容,未经审计,具体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在《业绩预告》“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中称,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债务豁免优惠约人民币9,990.44万元,逾期贷款利息支出大幅下降,承担应返还补贴及仲裁费用4,529.02万元,12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735.00万元,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较上年减少。

公司2020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技术许可适用合同

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2亿元,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04.68万元。

公司2020年6月4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已初步认定公司与江苏中关村的技术许可交易为财务造假行为,公司通过该交易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公司2020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显示,由于公司未按期向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朗”)偿还到期债务,深圳大朗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提起仲裁,请求你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暂合计5,168.5万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你公司2020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显示,深圳大朗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对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7.2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公司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我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人民币94,555,050元,支付律师费用和仲裁费用合计89.79万元。公司于2020年度需要确认营业外支出4,828.31万元,需要确认负债9,545.29万元。

此外,公司在《业绩预告》“四、风险提示”中提示了我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你公司被裁决应向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的相关风险、公司被裁定

冻结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相关风险、你公司被判决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相关风险,同时提示了账面价值5,505.19万元湖北斯太尔中金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投基金”)清算事项对本报告期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1. 根据你公司前期公告,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6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11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受到疫情影响的具体期间和程度,销售是否具有季节性,你公司12月销售激增是否与你公司历史情况一致、是否与同行业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回复:

公司销售不具有季节性,但受疫情的影响,以及原公司的领导不作为,本公司前三季度的销售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滑,但第四季度随着新股东的进入,开始积极寻找出路, 11月中旬与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洽谈,并于12月完成了销售,故与历史及同行业情不具有可比性。

(2)说明你公司第四季度各项费用金额及与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对应费用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减少200万元,主要为公司研发减少造成。

(3)说明报告期逾期贷款利息支出的具体金额,2019年逾期贷款利息支出的具体金额,该支出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

回复:

2020年度利息相关支出约为599万元,2019年利息相关支出约为4,888万元,2020年利息支出大幅下降的原因为金色木棉及和合资产的债务豁免造成。

(4)说明你公司相关费用确认、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以前计提减值当期转回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其理由。

回复:

我公司的相关费用及减值计提还在核查之中,目前还没有以前提减当期转回的情形,是否需要修改,以最后会计师的审计为准。

2. 《业绩预告》披露你公司12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735.00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2020年12月客户沈阳天眼智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无锡市凯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的成立日期、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你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或约定,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回复:

2020年公司克服疫情影响,加大研发成果转化及军工产品生产力度,丰富产品结构,加速客户导入,努力恢复生产经营,积极拓展市场,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快。其中2020年12月份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发动机及配件材料实现销售收入7,735.00万元(含税),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
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8-12-21新能源汽车的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及部件的研发、销售及上门维修;

经查询工商公开信息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2)结合该等客户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分别说明其向你公司采购发动机及配件的具体时间和用途,你公司销售的具体金额、产品名称及型号、销售数量及单价,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签订人员以及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提供相应合同资料;

回复:

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自有400多台的运营车队,需要这些零部件进行新能源的改造,该公司还有全国的售后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这些零部件都是公司所需要的。

2020年公司12月公司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及签订合同的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用途发货时间销售金额(含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人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发动机增程器制造、维修及保养2020-12-277,735.002020-12-26常州刘建刚货物验收完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支付10%,8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3)结合你公司2019年及2020年前11个月同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说明2020年12月销售产品的定价是否公允;

回复:

经比对公司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公司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销售单价,公司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主要为发动机及零部件,公司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主要为发动机成套动力总成,与零部件在价格上难以直接进行比较。同时,公司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发动机及零部件之外,还为其提供生产线进行产品的生产加工等相关配套。发动机动力总成配件具有定制化的特性,特定配件在不同型号设备间往往无法通用,因此同型号的产品单价也会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有所变化。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发动机产品及配件有利于其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设备的生产、加工,降低研发成本及研发周期,因此,产品销售价格也综合考虑了双方后续合作及公司后续提供的技术支持。公司按照成本加成原则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定价系双方结合技术服务及后续产品研发生产进行商业谈判后形成,相关产品定价公允。

(4)结合你公司生产条件的变化,说明2020年12月用于销售的产品的生产时间或库存情况、发出时间和数量,并提供生产进度文件或库存资料、出库单、物流单据、签收单等凭证;

回复:

2020年12月公司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发动机及零部件,鉴于所销售的产品型号繁多,数量较大,部分零部件为精密金属构件需保温保湿储存,为减少货物运输损失,降低运输费用,经公司与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公司将原储存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库房交由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双方于2020年12月27日完成货物清点验收及库房交接。

(5)在银行资金流水等销售回款凭证等基础上,说明销售货款截至目前的实际回收情况,形成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销售金额的比例,应收账款计提坏账的计提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

回复:

根据公司与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验收完成4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总额的10%,8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公司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已于2020年12月27日完成发货验收确认,公司确认应收账款7,735万元,占销售金额的比例为100%。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上述应收账款账龄为半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较低,根据公司坏账准则会计政策,应计提坏账比例为0%。

3. 你公司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就武进管委会仲裁事项,你公司于2020年度需要确认营业外支出4,828.31万元,需要确认负债9,545.29万元。而《业绩预告》披露根据武进管委会仲裁案的裁决结果承担应返还补贴及仲裁费用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529.02万元,未说明应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是否确认为对武进管委会的负债。《业绩预告》同时称,应退还奖励款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且“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请你公司:

(1)说明《业绩预告》披露的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529.02万元与《关于收到仲裁决定书的公告》所披露4,828.31万元的差异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合规性;

回复:

公司2016年收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所得税金

299.29万元,这299.29万元就是4529.02万和4828.31万元的差异部分,因为当时返还的所得税金已在2016年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会计追溯调整法的原则,应追溯调减2016年度299.29万元的营业外收入,

(2)说明你公司应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是否确认为对武进管委会的负债;

回复: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 3240 号】,公司已确认对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负债9,545.29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目金额
退还相关奖励款94,555,050
律师费300,000
仲裁费597,852
合计95,452,902

(3)说明你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若确认为应收款项,是否因预计收回可能性不高而计提相关坏账准备,如是,说明计提金额及计算依据,如否,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公司未收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付公司的补贴款8,050万元,该款项已由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 3240 号】,上述款项对应的4,025万元需退还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司已确认对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负债。

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及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公司已对4,025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确认为2020年营业外支出,并保留对该笔债权的追索权。

根据会计上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我们计提该笔坏账准备

4. 深圳大朗已对你公司提起仲裁和诉前保全,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复函日是否向深圳大朗偿还相关借款和利息;

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向深圳大朗偿付相关借款及利息。

(2)结合深圳大朗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说明2020年度针对该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回复:

根据会计上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已按照合同计提利息,因我公司与深圳大朗正积极洽谈和解,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3)说明除该借款事项外,你公司与深圳大朗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回复:

除该借款事项外,公司与深圳大朗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5. 你公司与江苏中关村的技术许可交易被初步认定为财务造假行为后,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江苏中关村返还2亿元,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04.6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2020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及依据,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经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财务数据,公司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视情况追溯调整发生年度的营业收入,相关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有可

能对2021年财务数据造成影响。

6. 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享受债务豁免优惠合计约人民币9,990.44万元的具体情况和计算依据,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回复: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金色木棉豁免本金5000
金色木棉豁免利息488
金色木棉豁免罚息2904.99
金色木棉豁免实现债权费用等相关费用159.94
和合资产豁免本金830
和合资产豁免利息66.86
和合资产豁免罚息235.89
和合资产豁免复利230.89
和合资产豁免诉讼费、律师费等73.87
合计9990.44

依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该事项债务豁免优惠金额9,990.44万元应计入投资收益,截止本回复出具日,我公司已针对该笔业务进行了科目调整。

7. 请你公司说明产投基金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已解散、已分配清算所得款项,如是,说明该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及依据;如否,说明尚未解散、清算分配的原因,当前进度,相关会计处理原则,该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2020年损益产生影响及其依据。回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斯太尔中金产业投资基金尚未完

成清算,我们正在和该基金沟通协商,将该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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