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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1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3号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刊登《2020年度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称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6,000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0万元—450万元,与2019年相比扭亏为盈。你公司在《业绩预告》“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中称,“会计师事务所认可根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情况,并基于该数据为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前提下,并在初步预审核及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沟通后,认可下述业绩预披露相关内容,特别说明,本情况说明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为初步核算内容,未经审计,具体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你公司在《业绩预告》“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中称,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债务豁免优惠约人民币9,990.44万元,逾期贷款利息支出大幅下降,承担应返还补贴及仲裁费用4,529.02万元,12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735.00万元,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较上年减少。

你公司2020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技术许可适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2亿

元,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04.68万元。

你公司2020年6月4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已初步认定你公司与江苏中关村的技术许可交易为财务造假行为,你公司通过该交易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你公司2020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显示,由于你公司未按期向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朗”)偿还到期债务,深圳大朗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提起仲裁,请求你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暂合计5,168.5万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你公司2020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显示,深圳大朗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对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7.2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你公司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你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人民币94,555,050元,支付律师费用和仲裁费用合计89.79万元。你公司于2020年度需要确认营业外支出4,828.31万元,需要确认负债9,545.29万元。

此外,你公司在《业绩预告》“四、风险提示”中提示了你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你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你公司被裁决应向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的相关风险、你公司被裁定冻结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相关风险、你公司被判决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亿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相关风险,同时提示了账面价值5,505.19万元湖北斯太尔中金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投基金”)清算事项对本报告期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 根据你公司前期公告,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6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11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受到疫情影响的具体期间和程度,销售是否具有季节性,你公司12月销售激增是否与你公司历史情况一致、是否与同行业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2)说明你公司第四季度各项费用金额及与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对应费用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报告期逾期贷款利息支出的具体金额,2019年逾期贷款利息支出的具体金额,该支出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

(4)说明你公司相关费用确认、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以前计提减值当期转回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其理由。

2. 《业绩预告》披露你公司12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735.00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2020年12月客户沈阳天眼智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无锡事凯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的成立日期、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你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或约定,

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2)结合该等客户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分别说明其向你公司采购发动机及配件的具体时间和用途,你公司销售的具体金额、产品名称及型号、销售数量及单价,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签订人员以及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提供相应合同资料;

(3)结合你公司2019年及2020年前11个月同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说明2020年12月销售产品的定价是否公允;

(4)结合你公司生产条件的变化,说明2020年12月用于销售的产品的生产时间或库存情况、发出时间和数量,并提供生产进度文件或库存资料、出库单、物流单据、签收单等凭证;

(5)在银行资金流水等销售回款凭证等基础上,说明销售货款截至目前的实际回收情况,形成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销售金额的比例,应收账款计提坏账的计提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

3. 你公司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就武进管委会仲裁事项,你公司于2020年度需要确认营业外支出4,828.31万元,需要确认负债9,545.29万元。而《业绩预告》披露根据武进管委会仲裁案的裁决结果承担应返还补贴及仲裁费用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529.02万元,未说明应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是否确认为对武进管委会的负债。《业绩预告》同时称,应退还奖励款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且“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请你公司:

(1)说明《业绩预告》披露的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529.02万元与《关于收到仲裁决定书的公告》所披露4,828.31万元的差异原因

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合规性;

(2)说明你公司应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是否确认为对武进管委会的负债;

(3)说明你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若确认为应收款项,是否因预计收回可能性不高而计提相关坏账准备,如是,说明计提金额及计算依据,如否,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 深圳大朗已对你公司提起仲裁和诉前保全,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复函日是否向深圳大朗偿还相关借款和利息;

(2)结合深圳大朗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说明2020年度针对该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说明除该借款事项外,你公司与深圳大朗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5. 你公司与江苏中关村的技术许可交易被初步认定为财务造假行为后,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江苏中关村返还2亿元,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04.6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2020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及依据,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 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享受债务豁免优惠合计约人民币9,990.44万元的具体情况和计算依据,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 请你公司说明产投基金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已解散、已分配清算所得款项,如是,说明该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及依据;如否,说明尚未解散、清算分配的原因,当前进度,相关会计处理原则,该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2020年损益产生影响及其依据。

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

1. 说明截至《业绩预告》披露前对上述事项初步预审核及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具体情况,于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抄送派出机构并对外披露,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2. 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核查意见报送我部、抄送派出机构并对外披露,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请重点关注并核查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3. 在年审过程中,持续重点关注上述事项,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1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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