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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4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959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给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管”),因英达钢构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构成违约,财通资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了诉讼。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5日,财通资管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签署了《财通证券资管财富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四川信托授权财通资管根据其投资指令将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代表四川信托对外签署相关的投资合同。之后,四川信托向财通资管发出投资指令,授权财通资管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英达钢构融出资金。

2016年3月17日和3月22日,财通资管与英达钢构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署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财通资管向英达钢构融出资金5.5亿元,年化利率为7.8%,履约保障比例警戒值为155%,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值为140%;英达钢构以其持有的8959万股本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在财通资管名下,并按期向财通资管支付利息;英达钢构应于回购交易日即2017年9月15日,向财通资管支付完毕回购本金及利息,并在支付完毕回购金额后解

除股权质押登记。但英达钢构未能按照约定向财通资管支付回购款,并且自2017年6月21日起开始欠付利息,构成违约。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浙江高院已于2018年7月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4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本金550000000元及利息41955833.33元、罚息2312704.17元、违约金63028616.67元,共计657297154.17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罚息以应付而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购回交易金额614913333.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均直至付清之日止,但其中利息、罚息、违约金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8959万股斯太尔(股票代码:000760)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3、驳回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四川信托非回购协议的合同主体,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其起诉被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相关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诉讼判决涉及的8959万股股票,占英达钢构所持股份的76.2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61%。若该部分股票最终被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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