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中百生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百超市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中百便利店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中百生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板块运营策略的整合与统一,提高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风险。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中百生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中百超市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中百便利店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中百超市本次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武汉中百便利店有限公司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风险。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中百超市受让产业基金持有的中百便利店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黄 静 刘启亮
孙 晋 冀志斌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