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将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财务公司可提供相对灵活的信贷支持,该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在财务公司融资规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周科平、谢志华、孙浩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