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中色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
三、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以中色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色俄罗斯”)为被担保人、哈铜巴依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哈铜巴依姆”)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保函费用由中色俄罗斯承担,由公司先行垫付。保函金额为554,993,562.05卢布(折合人民币约48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2025年3月31日。
我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中色俄罗斯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公司代全资子公司中色俄罗斯开具预付款保函目的是收到业主哈铜巴依姆的预付款,保障项目按期启动,支持子公司中色俄罗斯的发展,本次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不会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周科平、谢志华、孙浩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