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聘任闫俊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经审查闫俊华女士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1、闫俊华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闫俊华女士任公司财务总监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闫俊华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免去宫新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经过核查,我们认为:
由于工作原因,公司董事会免去宫新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符合上市公司高管任免规定。相关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免去宫新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周科平、张继德、李相志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