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魏长生先生、徐文辉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被聘任为副总经理的魏长生先生、徐文辉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聘任魏长生先生、徐文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魏长生先生、徐文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署:
杜冠华
李文明
卢华威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