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债务逾期情况,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卢华威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