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对业绩承诺资产履行了必要的减值测试程序,编制了《减值测试报告》,并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我们认为《减值测试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业绩承诺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测试结论公
允、合理。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减值测试报告》。
4.关于对租赁办公场所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2022年8月23日
肖 勇 | 姚小民 | 安燕晨 | 黄国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