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租赁办公场所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经营发展及日常办公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向关联人租赁办公场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租赁办公场所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2022年8月18日
肖 勇 | 姚小民 | 安燕晨 | 黄国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