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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核,现就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锌达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贸易融资累计5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们认为,被担保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对其进行担保,是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合并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2,983万元,截止2021年末合并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179.15万元;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849.98万元,截止2021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250.44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母公司2021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公司董事会拟定2021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三.关于公司2021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4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因经营工作的需要,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五、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公司拟续聘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对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工作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七、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锌达贸易有限公司向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申请贸易融资5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全资子公司大连锌达寰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不超过5亿元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贸易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顺利开展贸易业务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八、关于《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本次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独立董事:刘燕 范宝学 杨文田

2022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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