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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独立董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经2020年7月3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且最多可在2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情形;

(三)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七)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的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独立董事、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

(八)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12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被免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免职决议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相关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相关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的审计、薪酬与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中,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

(六)股份回购;

(七)董事会存在重大分歧的事项;

(八)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十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五)公司拟决定公司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时,应采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有一次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监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提出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3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2日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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