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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565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228,983,542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4,196,511.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3,143,288.02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9-00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1月14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工商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南宁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等5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滕强、刘启群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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