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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

(2019年8月修订)(经2019年8月22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强化稽核审计的监督力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稽核审计工作是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离岗稽核和其他稽核,以及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事项进行稽核,以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条 稽核审计工作实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稽核审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结论准确、评价公正。

第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参与的稽核审计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投诉邮箱,负责受理、处理非经纪业务客户投诉,属于经纪业务投诉的,由稽核审计部门转到零售财富委员会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权限以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再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公司稽核审计计划、制度、工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和评价;

(三)负责对公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财务收支情况、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实施离任审计工作,并配合公司监事会开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

(六)负责实施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人员离任审查工作;

(七)负责实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稽核工作;

(八)负责按公司要求处理非经纪业务客户投诉事件;

(九)负责向中国证监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的检查情况;

(十)公司授权稽核审计部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应当支持、配合稽核审计工作,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数据、文件、资料和财物等。

第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按时报送与稽核审计相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权现场查看与稽核审计事项有关的操作流程或工作环境、现场勘察实物等;

(三)有权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稽核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有权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有权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有权就稽核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有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十一)有权对稽核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监督、评价和报告;

(十二)有权对违法违规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第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稽核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包括: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奋钻研,精通业务;谨慎敏感,提高质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因稽核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从公司内部指派个人或从公司外部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内部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相关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5年及以上,且具备服务证券公司相关经验3年及以上; (二)组织架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最近一期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指标排名信息,排名进入前30名。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服务费用达到公司项目投资招标管理办法要求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招标。中介机构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中标有效期内,续聘同

一中介机构的,可以不再招标,按照公司合同签署程序开展续聘工作。

就同一类型服务连续聘请同一中介机构的,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在满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审计质量优良、合作良好的中介机构,经履行内部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8年,在上述年限内可以不再招标。连续聘请中介机构的起始年限从该中介机构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 内容和计划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公司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及员工各项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离岗稽核和其他稽核等。

(一)常规稽核:指对公司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稽核,以及对前次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二)专项稽核:指对公司所属单位特定的经营管理项目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专门性的稽核。

(三)离任审计:指对离任者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合规经营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

(四)离任审查:指对公司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在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

(五)离岗稽核:指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情况和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现场稽核。

(六)其他稽核:指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类型的稽核,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合规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稽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事项进行稽核。

第十六条 涉及零售财富业务稽核的,稽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经纪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不同的稽核形式,包括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通知稽核和突击稽核等。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每年根据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稽核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年内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计划的,报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

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的制订步骤如下:

(一)分析公司外部监管环境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二)确定部门年度管理目标和工作思路;

(三)确定部门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部门资源配置及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具体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被稽核单位,项目类型(指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离岗稽核和其他稽核项目),计划实施时间,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时,执行立项审批制度。

(一)列入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稽核审计部门制订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未列入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的临时项目,稽核审计部门经过评估后需要实施的,根据董事长的意见制订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出现多个项目冲突时,稽核审计部门应按轻重缓急、内外有别的原则安排项目。

一般情况下,以监管部门规定的项目为先,专项稽核较常规稽核优先,问责调查较专项稽核优先。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向公司汇报阶段性的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的管理建议、已采取的稽核审计措施以及督促落实情况等。

稽核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上一年度稽核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的工作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处理阶段、归档阶段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过程按公司稽核审计项目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稽核审计项目时,风险评估应贯穿项目全程。项目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如评估过程中不同细项呈现不同的风险级别,则项目风险综合评估应遵循从高原则。

第一节 准备阶段

第二十五条 立项前,稽核审计部门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即稽核组组长。稽核组组长组织实施立项风险评估工作。

立项风险评估主要是了解被稽核单位,分析被稽核单位的内、外部环境,评估项目风险程度。

第二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立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拟订稽核审计工作方案(附件一),提交分管领导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工作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稽核审计工作方案包括:稽核对象、稽核类别、稽核目的、稽核期间、稽核的主要内容、稽核方法、稽核步骤、计划稽核工作时间、稽核组组成等内容。

稽核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的人员组成,全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向相关部

门收集资料,采集数据,开展数据排查,组织非现场风险评估:

(一)列入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根据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向相关部门收集资料,采集数据。

(二)未列入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的临时项目,按批准的工作方案向相关部门收集资料,采集数据。

非现场风险评估主要是进一步了解被稽核单位管理状况及环境,确定抽样方案,确定实施阶段的稽核资源配置。

第二十八条 除突击稽核外,稽核组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审计通知书(附件二),告知稽核的内容、时间、范围、稽核人员名单,同时要求被稽核单位按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准备。

实施离任审计/离任审查项目时,稽核审计部门还应向离任审计/离任审查对象发出离任审计/离任审查通知书。

第二节 实施阶段

第二十九条 稽核组根据前期风险评估结果和抽样方案,采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实施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

第三十条 稽核组实施稽核时,应当按规定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取得能够证明稽核事项的原始资料、数据、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记录、拍照、录音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二)编制工作底稿,对稽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过

取证、分析、评价后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对与稽核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稽核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离任审计、离岗稽核或问责调查时,应严格履行谈话程序,参与谈话的稽核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谈话对象应就所了解的情况如实回答稽核组的提问,稽核组应做好谈话记录。在实施问责调查时,谈话记录应由谈话对象签名。不能取得谈话对象签名的,由参与谈话的稽核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稽核组组长应随时掌握项目进度,引导现场作业逐步深入。应组织现场工作小结,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应再次进行风险评估,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追加稽核程序或扩大稽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稽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重大风险隐患的,稽核组应逐级上报。确需深入调查、界定责任的,应按公司批示意见转入问责调查程序。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阶段结束前,稽核组应举行现场交流会,向被稽核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反馈本次稽核的整体情况。

第三节 报告阶段

第三十五条 实施阶段完成后,稽核组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评估情况,结合现场交流情况及时整理发现问题,进行稽核审计项目总结,拟订稽核审计报告(附件三)。稽核审计报告由

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按报告所属类别报分管领导或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下达。

第三十六条 稽核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稽核审计工作方案实施的整体情况,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手段、业务开展情况(如适用)等;

(二)稽核发现的问题;

(三)稽核结论/审计评价/责任界定;

(四)稽核审计建议;

(五)整改要求。

第三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向被稽核单位或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经批准的稽核审计报告,要求限期整改或督促整改。

第四节 处理阶段

第三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对被稽核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稽核。

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被稽核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证据书面报告稽核审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被稽核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

(一)被稽核单位在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稽核审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敦促、跟踪被稽核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二)稽核审计部门对被稽核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

续稽核。一般情况下,后续稽核列入下次检查项目中;如被检查单位问题较多或屡查屡犯的,稽核审计部门可组织整改专项稽核。

第四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相关归口管理部门采取的督促整改措施包括:

(一)稽核审计部门对单个营业机构实施检查的,应对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要求,并抄送零售财富委员会相关部门,由其组织、督促营业机构改进管理及落实整改。

(二)稽核发现公司制度存在疏漏或缺乏操作性等问题的,稽核审计部门应将情况抄送制度管理部门,由制度管理部门组织、督促相关部门补充或修订制度。

(三)稽核发现属于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问题,稽核审计部门应分别抄送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及落实整改。

第四十一条 属于离任审计/离任审查项目的,稽核组应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离任审计/离任审查对象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第四十二条 离任审计/离任审查对象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报告持有异议的,可向稽核审计部门提出意见。稽核审计部门收到意见后,组织进行评估,确需重新审议的,则修改、调整离任审计/离任审查报告,按原程序报批,并由离任审计/离任审查对象确认。

第四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的稽核结果与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稽核结果、整改情况作为个人考核、轮岗、任免、晋升、奖惩和公司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归档阶段

第四十四条 稽核审计档案指稽核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由稽核审计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统一整理、归档,原则上于次年四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稽核审计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稽核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准备阶段的资料:离任审计/审查建议书、稽核审计工作方案、资料调阅函、收集的各项资料、系统权限申请、风险评估表、通知书及相关流程等。

(二)实施阶段的资料:稽核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谈话记录、工作底稿及稽核期间获取的其他资料等。

(三)报告阶段的资料:稽核审计报告及相关流程等。

(四)处理阶段的资料:离任审计/离任审查报告确认书、被稽核单位整改报告及整改证据、相关归口部门督促整改的措施及相关流程等。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稽核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稽核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投诉、举报行为;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或稽核审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打击报复的;

(五)被稽核单位屡查屡犯或多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被稽核单位无故不按时报备整改方案的、无故不整改或未按照整改方案完成整改的;

(七)稽核审计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八)稽核审计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本制度需考核扣分的,具体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需问责处理的,具体按照公司员工违规失职问责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稽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办法(2018年4月修订)》(国海发〔201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方案(一般样式)编号:国海稽核审计[20 ×× ]第 ×× 号

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
项目类别:
稽核目的:
稽核依据:
稽核期间:
稽核主要内容:
稽核方法:
稽核步骤:
计划稽核工作时间:全程: 现场:
稽核组组成: 组长: 主审: 组员:

编制单位:稽核审计部门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通知书

关于×××通知书(一般样式)国海稽核[20××]××号收件人:

正文:主要包括:稽核的依据、范围、方式、稽核期间和计划现场工作时间、配合稽核工作的要求。

稽核组长:

主审:

成员:

特此通知。

稽核审计部门

××××年××月××日

附件三: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报告

关于×××的报告(一般样式)收件人:

导语:概括介绍稽核审计工作方案实施的整体情况,简明扼要。主要内容: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手段、依据、稽核期间、现场工作时间等。

正文:整个报告的核心内容,摆出事实过程和依据,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内容充实。主要内容:

(一)稽核发现的问题;

(二)稽核结论/审计评价/责任界定;

(三)稽核审计建议;

(四)对被稽核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督促整改的要求(如有)。

稽核审计部门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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