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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9-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8月5日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李宪明独立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其他8名董事现场参加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新设6家分支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江苏南京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江苏南通市、江苏常州市、福建福州市高新区、云南玉溪市、山东德州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新设上述6家分支机构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撤销4家证券营业部的议案》

同意公司撤销百色靖西县金山街证券营业部、钦州浦北县解放路证券营业部、南宁佛子岭路证券营业部、德州齐河县黄河大道证券营业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撤销上述4家证券营业部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规范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开展大集合规范整改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监管要求对大集合产品进行整改规范,办理大集合产品规范整改涉及的合同变更与运作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授权公司经营层制定、修改及废止大集合产品规范整改工作过程中需要制定的相关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二)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监管部门核准事宜及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章程部

分条款涉及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修订的,尚需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五、《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首席风险官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六、《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下午14:30,地点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审议如下提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的

议案》

上述第(一)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第四十七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公司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情况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七)推进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八)推进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二十一)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二十二)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三)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四)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五)督促公司依法执行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对洗钱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1/2以上比例,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比例,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核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公司反洗钱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监督责任;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七)推进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二十一)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八)推进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二十二)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三)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四)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五)督促公司依法执行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对洗钱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参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责,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八条 参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责,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公司反洗钱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监督责任;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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