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查阅了公司的有关文件及法律文件,经认真研讨,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基金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人民币8,5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向关联方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基金资管产品,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交易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24日
独立董事(签字):
姚明龙 张淼洪 张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