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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9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江南路333号。”

修改为:“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江南路399号。”

二、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第二十四条后增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将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且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五、将第二十八条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敏感期包括下列时点: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六、将第三十九条最后一段“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不得占用或侵占公司的财产,对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占用或侵占公司的财产,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实施“占用即冻结”的措施,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侵

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发生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占用或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七、将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确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标准,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七、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董事会应追究责任,对公司资产造成危害或损失,按照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直至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修改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八、将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横店。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特别情况下,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九、将七十七条第(六)项“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删除。其他款项顺序相应调整。

十、将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一、在第七十九条后增加“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十二、将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标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要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但得票数少于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当选。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应当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披露。”

十三、增加一条“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享有

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既可以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排名在前的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如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通过累积投票制进行单独选举,排名在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十四、将原第九十七条 最后两段“董事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财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公开道歉、经济赔偿、追偿损失、直至按照法定程序罢免。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删除。将相关内容调整至第三十九条。

十五、将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

十六、将原第一百零七条增加一款(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其他款项顺序依次顺延。

十七、将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八、将原“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经营风险、注重经营效益。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及合同的审批:

(一)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权限;

(二)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20%的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若适用累计原则的事项,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20%的交易);

(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的资产抵押权限;

(四)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权限(本款规定以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为前提条件);

(五)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委托理财权限;

(六)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与法人关联交易或与自然人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前述交易事项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前述交易事项标准的重大项目,须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前述交易事项审议批准后,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并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按交易事项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决策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该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十九、将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将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一、举手表决;

二、签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二十一、将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二、将原“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二十三、将原“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二十四、将原“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于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后任何修订,均于相应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十五、将公司章程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修改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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