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提示: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该解释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
变更部分,公司继续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原则及披露要求;
2、明确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范围以及披露要求;
3、完善对于租赁准则中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