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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9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

2、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2)历史沿革: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2、人员信息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合伙人数量:150人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注册会计师数量:920人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09人。

3、最近一年业务信息

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0家,主要涉及行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9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10民初125号】。2019年12月25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1003民初9692号,传唤2020年2月20日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兴华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5、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炼,2007年0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本公司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苑楠,2011年0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0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签署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锦英,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起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至今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相关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中兴华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年度审计业务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续聘的中兴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核查。经过核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能力和经验,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一致同意提请董事会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兴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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