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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查看了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有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7,562,412万元,其中:

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79,581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7,234,984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47,847万元。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

4、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须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报告期内的担保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封和平、蒋杰宏、郑新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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