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终止回购股份事项是公司基于目前股价持续高于回购价格上限,无法满足回购条件,且实际回购金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资金总额下限,经慎重考虑作出的决定。
二、本次终止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度(第六十六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朱厚佳 陈晟 陈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