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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建设银行开展生态链快贷业务暨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风险缓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生态链快贷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拓展,推动销售业绩增长,加快公司货款回笼和产业链的资金流动。

(二)纳入生态链快贷业务的客户须通过公司与合作银行严格的筛查程序,贷款对象为符合该业务准入条件、有短期融资需求且信誉良好的客户。

(三)客户贷款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仅用于支付公司货款;款项由合作银行采用受托支付的形式直接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公司将派专人负责对经销商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和保后跟踪,及时掌握经销商信用、财务及风险情况,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开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其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三)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内控健全,资本充足率较高。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朱厚佳 陈晟 陈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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