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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
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以书面文件出具后,通过扫描电邮的形式发出。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 14:30 在四川省德阳市公司
总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三)出席的董事人数及授权委托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 7 名,实际参加董事 6 名。其中,董
事李毅因公出差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书面授权委托董事陈红浪女
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红浪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参会股东(包
     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议案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提升治理水平,按照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规
     定,并根据公司发展所需,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法律顾问全面梳理,
     并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序            现《公司章程》
                                                     修改为
号        (2017 年 7 月修订)条文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1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收到提案后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条的规定及时履行审查义务,对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提
2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案,应于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案的内容,对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十三条要求的提案,应于收到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案后 2 日内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回
    增加新的提案。                   复,说明无法提交股东大会的原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因,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
    括以下内容:                     充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3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权登记日;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东;
    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时,
                                     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亏损方案;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二)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三)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
    票表决权。                       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的事项;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其他事项时,认为需要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
                                     独计票并披露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予以特别说明。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                             议。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
    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会提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
    提出。                           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提出。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      监事候选人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                             名单由公司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已发行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提出。
    东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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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非
    (二)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股东   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中可采用累积
    代表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若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
    其操作细则如下:                 举,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
    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表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
    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所拥有     在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股份乘以待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     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董事或非职
    事数之积。                       工代表监事数之积。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股东代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表监事时,对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监事时,对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
    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 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 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票数。                           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股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非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照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 依照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股东代表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非职
    监事人选。                       工代表监事人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6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
    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
    解除其职务。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
                                     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
                                     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
                                     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
                                    董事长 1 人,设职工董事 1 人。
7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
    长 1 人,职工董事 1 人。
                                    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定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事项应当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事项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8
    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认定的 (十一)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认定的
其他交易。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额超过一千万元;                       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一百万元;                           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额超过一千万元;                 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万元。                           元。
    若交易的相关指标未突破前述       若交易的相关指标未突破前述
    (一)至(五)项规定的,董事会   (一)至(五)项规定,但已突
    可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决定。         破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八款
    …………                         规定的董事长决策权限,除本章
                                     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
                                     公司党委按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方式集
                                     体决策。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9
    文件;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六)提名或推荐总裁、董事会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顾问及专业顾问、董事会秘书人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和股东大会报告;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权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投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资、收购、处置资产等事项决定权, 和股东大会报告;
   但董事长决定投资及收购、处置资   (八)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产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有权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2%;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交易事项的决定权,董事长对单
                                    笔交易的决定权限为:交易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东提议时;
10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总裁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
   政策为: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
                                    宗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一)利润分配方式
   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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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
   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   发展战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有股东配售股份;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长期发展战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程序和机制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
 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合公司当期的盈利情况,综合考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虑多种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定提出并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对预案进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行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当发表明确意见。
 金。                                2.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金分
                                     红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
                                     金。
                                     (五)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关于利
                                     润分配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已经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和 2018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已经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如下: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经公司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为
     依据,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同时结合市场行情及公司经营情况,制定 2018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情况如下: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
序号         职务          姓名     2017 年实际薪酬            备注
                                                      2017 年 7 月开始履行
 1     副总裁(代总裁)   方文川         51.3 万元
                                                      代总裁职务
 2          副总裁        邓小冬         22.8 万元    2017 年 7 月履职
 3          副总裁        王 文          45.6 万元               -
 4          副总裁        童 刚          45.6 万元               -
 5          副总裁        李 毅          7.6 万元      2017 年 11 月 9 日入职
 6     副总裁、财务总监   杨达高         45.6 万元               -
 7        董事会秘书      王 东          45.6 万元               -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不
 8          前总裁        陈 润          28.5 万元
                                                      在岗,8 月 31 日辞职
 9         前副总裁       范小松         22.8 万元    2017 年 7 月 11 日辞职
    薪酬合计                              315.4 万元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原则
         薪酬方案制定坚持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激励与
     约束并重”的基本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职责风险等因素确定
     基本工资标准,确保薪酬方案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并保持公司
     高管薪酬的吸引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促进公
     司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年度经济目标责
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
负责。
    (3)本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4)本方案适用期限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5)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所处岗位,参照同行业水
平,结合上年度薪酬标准及本年度公司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假定 1 名总裁、6 名副总裁年度全程在岗履职,2018 年度薪酬方案
如下:
   以 220 万元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基数,根据 2018 年公司
实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在该薪酬总额基础上实行相应奖惩。
   1)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 1 亿元目标,兑现薪酬总额基数。
   2)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达到 1.5 亿元目标,按薪酬总额基数的 50%
予以业绩奖励。
   3)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达到 1.5 亿元以上,每增加 2,500 万元,按
薪酬总额基数的 5%予以业绩奖励。
   4)未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 1 亿元目标,每减少 1500 万元,按相应
薪酬总额基数的 5%扣减薪酬,最多累积扣减 30%。
    (6)其他规定
   1)上述薪酬均为含税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2)继续强化安全责任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奖惩规定。
   3)如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级别调整,自调整的下月起,按照
新的岗位、级别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标准。
   4)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事部
与计划财务部组织实施。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已经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调动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非独立董事勤勉
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拟从 2018
年起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 1 万元/人/年(税前)。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与本公告同期挂网。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与本公告同期挂网。
    (七)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已与本公告同期挂网。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已经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公司 2017
年度末的总股本 591,484,35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0.80 元(含
税);2017 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已经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
告文号:XYZH/2018CDA70019)已与本公告同期挂网。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陈
红浪、虞孟良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相关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8-0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向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陈
红浪、虞孟良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相关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公司关于 2018 年向中
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
告编号:2018-07)。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与本公告同期发布在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公司《2017 年年度报
告全文》同期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度(第五十八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五十八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8-05)已与本公告同时发布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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