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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控措施完善,投资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总额度的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使用期限自八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独立董事:郭晓川 朱立青 张桂卿 周建 尹建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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