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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总会计师严峻先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核查,严峻先生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经充分了解本次聘任的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严峻先生具备公司相应岗位任职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3、聘任严峻先生为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严峻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李兴山 王连凤 朱立青 张桂卿 尹建军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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