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李兴山、 王连凤、朱立青、张桂卿、尹建军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