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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0年4月)

(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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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经深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应当检查公告文稿是否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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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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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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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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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共同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天,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公司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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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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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带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交易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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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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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除关联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或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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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第四十四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公司或深交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深交所网站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报告期结束后,CFO组织、董事会秘书室等有关部门汇总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执行委员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定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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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过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提交深交所,经交易所审核后正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容。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秘书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室将前述文件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核;

(四)如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五)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核程序;

(六)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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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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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或监管机构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秘书室应当立即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上市公司。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公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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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交所报告和接受深交所质询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公司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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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该向深交所咨询;

(四)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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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办法履行调查、核实并澄清的义务。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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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即报告深交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深交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第七十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十八条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应严格遵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及信息披露资料的提供部门及单位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信息披露审批表的方式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

第九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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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给予撤换。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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