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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7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6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化工”)向清徐泓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泓博”)提供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1年,年利率现汇5%(承兑为2%),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满足清徐泓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清徐泓博是华盛化工所在园区的配套环保项目,主要负责华盛化工和园区内其他相关企业的污水处理。清徐泓博的另外两个股东山西梗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清徐泓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4月15日;

住 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清徐经济开发区开南路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环保技术研发及推广;环保工程施工;环保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40%;山西梗阳新能源有

限公司持股40%;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经查询,清徐泓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清徐泓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资产合计124,373,722.93340,011,534.83
负债合计24,375,807.03233,769,129.72
净资产99,997,915.90106,242,405.11
2019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9,523.01522,890.32
净利润-2,084.10-255,510.79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1、提供财务资助对象:清徐泓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提供资助方式:现金和银行承兑汇票。

3、资助金额:3,000万元。

4、资助期限:1年。

5、年利率:现汇5%(承兑为2%)。

四、风险防控措施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向参股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本次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满足清徐泓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本次财务资助额度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华盛化工将与清徐泓博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并密切关注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3、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清徐泓博的另外两个股东山西梗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华盛化工本次为清徐泓博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参股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华盛化工能够对清徐泓博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本次向清徐泓博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参股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展,未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资助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将对清徐泓博进行有效管控,其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向清徐泓博提供财务资助。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含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12,3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1.51%,无逾期未收回金额。

八、其他

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在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未收回此次对外财务资助资金,不会发生如下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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