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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4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有关部门收集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四)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信息资料及合同;

(六)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审阅后,形成书面意见或决议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要求财务、审计和公司有关部门及负责公司审计的中介机构到会说明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现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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