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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7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

(一)由证券事务部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并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议案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现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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