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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人应在获悉有关信息时第一时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重大会议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受托经营、委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重要事项

1、诉讼、仲裁事项;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发生承诺事项;

8、签订战略框架协议;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

1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的;

1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

10、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通报进展:

(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三)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发生承诺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通报进展:

(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通报进展:

(一)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未曾列出的,但报告人判定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报告人均须及时履行报送义务。第十一条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须及时履行报送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工作的部门。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通知报告及相应审批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未披露的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应指定熟悉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四条 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子公司及分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及时将拟报告的信息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指定联络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直接送达至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或盖章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送达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相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

成审阅工作并签字或盖章,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各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对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二)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三)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

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且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报告人应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异常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波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公开宣传的时间不得早于该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具体时间可以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沟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未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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