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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2年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1、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华世纪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或房产抵押贷款的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宁华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条件具备后追加在建工程或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本次抵押贷款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所有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均为前期发生并于报告期内履行完毕。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2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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