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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1年4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责任单位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收集、整理、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机

构,统一对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的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三)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五)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且对社会稳定或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十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备案、建档和归档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认真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当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策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职能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传递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确定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从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起,24 小时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档案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由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文书制定等环节的进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并从更新之时起,24小时内报送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2、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由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汇总并统一报送、传递至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司高管、董事、监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范围内流转,并从开始流转之时起,24小时内向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4、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筹划、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根据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二)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与各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当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如须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否则,公司不得提

供该信息。

(一)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24 小时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报送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2、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参照《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附件3)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

3、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的资料首页注明“当您看到这份文件的时候,您已成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您遵守内幕信息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泄露本信息及不得利用本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否则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在对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附件4)。

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从资料递出之时起,24小时内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二)对外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1、应尽量减少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应尽量以纸质形式传递,避免通过网络传递;

3、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纸质文书应标注秘密等级并采取加密措施;

4、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进行传递。

第十九条 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

信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员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分阶段送达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应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三)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9日

附件: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2、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3、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

4、公司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

附件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证件类型 号码联系 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 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人

注: 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各责任单位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时间参与筹划的人员名单参与人员 签字筹划决策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
节点1:
节点2:
节点3:

注:1、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一般分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向您/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您/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您/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您/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您/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您/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您/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对您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保密提示函回执(登记表)

报送材料名称:

送达单位/自然人:

接收部门名称/自然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送达/接收时间接收人送达人
本人(单位)声明: 已经了解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附件4: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

单位/个人 :

今公司有 (事项名称) 处于 阶段,您/贵单位作为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自觉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该事项的保密工作。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将受到以下措施的约束:

1、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特此告知。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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