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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9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1、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三、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对子公司担保50,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51,580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20.67%。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担保的对象资信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关于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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