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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韶钢松山”)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2019年度利润分配、关于与宝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会计政策变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投资计划、未来的资金需求及经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与宝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宝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六)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1.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2.本次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谭 燕) (刘中华) (向 凌)

2020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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