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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各单元。

2.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

4.公司层面内部控制针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管理、反舞弊机制、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业务和事项开展了评价。

5.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针对资金活动、财务报告与结账管理、预算管理、关联交易、费用管理、资产管理、产权管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销售业务、科研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安全环保管理、运输管理、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等主要业务和事项开展了评价。

6.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安全、环保)、资金活动、存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法务管理(含合同)、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的编制、汇报的过程中可能导致错漏或其它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金额×年度发生频率大于等于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或其他等效影响程度。

重要缺陷:财务报告的编制、汇报的过程中可能导致错漏或其它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金额×年度发生频率大于等于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的50%并小于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或其他等效影响程度。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①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③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①当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③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3.公司“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的评判标准如下:

(1)在公司业务持续稳定经营的情况下,选取最近一年经审计税前利润的5%;

(2)如当年税前利润较前一年减少50%以上,可考虑选取过去3年经审计税前利润平均数的5%;

(3)如当年税前利润为零或负,可考虑选取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含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含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防范重大错报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对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2019年12月31日(基准日)有效。

我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没有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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