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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11日,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还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

(二)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通知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程,与会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监事会决议内容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19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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