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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零二一年五月

重要声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丰乐种业《2020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已承诺上述有关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致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总结报告
上市公司/公司/丰乐种业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13
合肥建投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同路农业/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义务人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交易对方
主要股东/主要交易对方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
新丰种业四川新丰种业有限公司
鑫农奥利山西鑫农奥利种业有限公司
山西鑫农山西鑫农种业有限公司
奥利种业黎城县奥利种业有限公司
同路研究所绵阳市游仙区同路农作物研究所
全奥农业云南全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同路农业山东分公司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同路农业秦皇岛分公司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资产重组丰乐种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同路农业全体股东所持同路农业100%股权;同时,丰乐种业向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丰乐种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同路农业100%股权
本次配套融资丰乐种业拟向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100%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收购协议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报告书《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评估/审计基准日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17年12月31日
股权交割日自标的资产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完成过户至丰乐种业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易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报告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元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锦天城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联国信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朱黎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2号)核准,丰乐种业本次资产重组事宜已经实施完毕。国元证券作为丰乐种业重组事宜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丰乐种业进行持续督导。本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关事项发表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中,丰乐种业拟向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同路农业100%的股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占总对价的65%,现金支付对价占总对价的35%;同时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8,5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标的公司在建项目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发生配套募集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同路农业100%股权。

根据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丰乐种业持有同路农业100%股权,同路农业成为丰乐种业的全资子公司。

2018年12月2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699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止2018年12月18日止,丰乐种业公司已收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合计30,256,821.00

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过程中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14日12时整,本次发行共有1家/名询价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送达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处。

最终获配投资者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人全称获配价格(元/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4710,709,50479,999,994.88
合 计-10,709,50479,999,994.88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000475号《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1月20日止,国元证券实收特定投资者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4.88元。

2019年11月2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9]00047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丰乐种业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79,999,994.8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丰乐种业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083,453.15元。

(三)股份登记情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1月3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该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为2019年1月25日。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丰乐种业已于2019年11月27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

册。该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为2019年12月5日.

(四)过渡期间损益归属情况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作为标的公司估值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标的资产交割后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交割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经营性损益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亏损除外),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乙方承担并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本次交易中,同路农业100%股权的资产交割日为2018年12月18日,资产交割的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过渡期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2797号),标的资产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91.86万元,由上市公司享有。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交易各方当事人所做的主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一、关于本次交易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丰乐种业1、本公司已提交本次交易所需全部文件及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合肥建投1、本单位保证为丰乐种业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丰乐种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为丰乐种业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申建国及其关联方,朱黎辉、任正鹏及其关联方,陈花荣及其关联方,谷正学及其关联方注1,焦艳玲及员工股东注2合计24名交易对方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合资或联营)从事与丰乐种业、同路农业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丰乐种业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不在该类型公司、企业内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等职务或顾问,不从该类型公司、企业中领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现金或非现金的报酬。本人将对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交易对方的身份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同时,按照丰乐种业的要求,将相竞争的业务转于丰乐种业经营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并对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丰乐种业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建投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关联方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丰乐种业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丰乐种业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丰乐种业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3、本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承诺人作为丰乐种业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承诺人承担因此给丰乐种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丰乐种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关联方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丰乐种业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丰乐种业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丰乐种业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3、本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承诺人作为丰乐种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承诺人承担因此给丰乐种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合肥建投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减少并规范与丰乐种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丰乐种业的利益; 2、本承诺人作为丰乐种业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丰乐种业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承诺人作为丰乐种业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承诺人承担因此给丰乐种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丰乐种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避免或减少与丰乐种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丰乐种业的利益; 2、本承诺人作为丰乐种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丰乐种业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承诺人作为丰乐种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承诺人承担因此给丰乐种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3)保证本人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
免决定。 2、资产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权关系明晰,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人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任何干预。
合肥建投1、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也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3)保证本承诺人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资产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权关系明晰,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五、业绩承诺补偿(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同路农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指丰乐种业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路农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该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准)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600万元、2,400万元、3,25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若同路农业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当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
六、减值测试及减值补偿(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丰乐种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七、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及期间损益安排(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同路农业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作为标的公司估值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标的资产交割后归丰乐种业享有。 标的资产交割后,丰乐种业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同路农业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同路农业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
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经营性损益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亏损除外),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并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上市公司有权根据各方书面确认的损益结果从应向补偿义务方支付的现金对价中相应扣减,不足以扣减的,差额部分补偿义务方应于交割日后相关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
八、违约责任条款(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丰乐种业1、丰乐种业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每逾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丰乐种业付款逾期超过60日,交易对方除有权要求丰乐种业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若交易对方据此解除本协议,丰乐种业应当在收到交易对方协议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返还给交易对方。自解除之日至目标公司股份返还期间,丰乐种业以已支付的现金部分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 2、交易对方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逾期未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的,每逾一日,应当按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丰乐种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丰乐种业除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若丰乐种业据此解除本协议的,交易对方应当在收到丰乐种业协议解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丰乐种业已支付现金部分价款,并按日万分之五比例额外向丰乐种业支付资金占用费。 3、交易对方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履行补偿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届时应补未补偿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丰乐种业支付违约金。
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自本人认购的新增股份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于其名下并上市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之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拥有的该等新增股份,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延长锁定期的,则以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准。 2、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未经丰乐种业书面同意,本人对在本次交易中获取的新增股份在约定的业绩补偿期间以及业绩补偿期限届满时至减值补偿实施完毕前不设置质押等担保权利。
4、本次交易中发行的丰乐种业新增股份的限售期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部门审核的要求确定。
十、关于诚信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2、本人最近五年内均按期偿还大额债务、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丰乐种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十一、关于出资和持股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本人历次对同路农业的现金出资均为真实出资行为,且出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同路农业资金或者从第三方借款、占款进行出资的情形。本人已实际足额履行了对同路农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其他影响同路农业合法存续的情况;2、本人因出资或受让而持有的同路农业股份,均归本人所有,不涉及任何争议、仲裁; 3、本人拥有所持同路农业股权的完整所有权,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同路农业股权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况,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本人持有的同路农业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性情形; 4、本人知悉因本人出售同路农业股权,本人需要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税款,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
十二、关于所持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存在限制性情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同路农业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也未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优先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不存在任何禁止、限制该等股权转让的四川同路内部制度、股东协议、合
形的承诺函同、承诺或安排;该等股权不存在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或执行等强制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导致该等股权被禁止或限制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不存在其他任何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本人若违反以上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丰乐种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无关联关系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丰乐种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丰乐种业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在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中已披露的关系以外,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十四、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自然人股东、丰乐种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路农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本人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同路农业、丰乐种业、合肥建投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丰乐种业董事、高管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做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十六、关于不参与丰乐种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事宜之承诺函合肥建投本承诺人不参与此次丰乐种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事宜。
十七、关于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核心人员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的承诺函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陶先刚、刘振森、王晓斌、母志仙、韦晋晋、韩青成、陈绍华、常红飞1、为了保持同路农业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在同路农业或丰乐种业的任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且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的3年内不得从事与同路农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本人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丰乐种业及丰乐种业其他子公司任职期间,本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合作、联合经营)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丰乐种业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不在丰乐种业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经营性组织或其他经济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顾问;也不为前述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或劳务服务;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同时,按照丰乐种业的要求,将相竞争的业务转于丰乐种业经营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并对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承诺而给丰乐种业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未办理房产证承诺函(一)谷正学、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焦艳玲、陈花荣针对同路农业及新丰种业拥有的房屋正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对上市公司或同路农业带来的损失,承诺人承诺: 1、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上述所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待3年业绩承诺期满且盈利预测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完成(如有)后,对上述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主要交易对方需依据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应评估净值、并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优先使用可转让的已解锁股
份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格回购上述补偿股份;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以现金补足; 2、除上述补偿外,若因房产、土地等权属文件无法办理,给上市公司或同路农业、新丰种业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十九、未办理房产证承诺函(二)谷正学、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焦艳玲、陈花荣针对鑫农奥利拥有的建设于黎城县停河铺乡309国道东侧地块的房屋正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对上市公司或鑫农奥利造成的损失,承诺人承诺: 1、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否则,待3年业绩承诺期满且盈利预测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完成(如有)后,对上述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主要交易对方需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应评估净值、并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优先使用可转让的已解锁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格回购上述补偿股份;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以现金补足; 2、除上述补偿外,若因房产、土地等权属文件无法办理,给上市公司或同路农业、鑫农奥利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十、关于租赁物业未提供权属证明的承诺函谷正学、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焦艳玲、陈花荣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出租方尚未提供所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消除因上述权属证明文件未提供而导致该等房屋在租赁期内被收回、并被强制要求搬迁对鑫农奥利产生的不利影响,承诺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鑫农奥利正常使用上述租赁的物业,上述物业存在的出租方权属手续不完备等情形未对鑫农奥利的业务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在租赁合同期内,如因出租方对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而无法保障承租权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要交易对方承担因经营场所变更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用、停产、减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现金方式向鑫农奥利予以补偿,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二十一、关于无法办理登记的房屋的承诺函谷正学、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焦艳玲、陈花荣鑫农奥利拥有的位于长治市蚕桑试验场的房屋为租赁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加工房、仓库等;新丰种业拥有的位于绵阳市农科区一号路的临时建筑;上述房屋均无法办理房产证。 为避免该等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后,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承诺人承诺: 1、因上述房屋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的,承诺人愿意按相关资产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评估值向同路农业、新丰种业及鑫农奥利全额补偿,若因上述房
屋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承诺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为消除上述房产被依法责令拆除,进而影响同路农业、新丰种业及鑫农奥利的生产经营,承诺人承诺承担因经营场所变更由此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用、停产、减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现金方式向同路农业、新丰种业及鑫农奥利予以补偿,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二十二、承诺函(环保)谷正学、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焦艳玲、陈花荣同路农业及新丰种业存在未完成环保验收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对上市公司或同路农业带来的损失,承诺人承诺: 于2018年10月30日前协助同路农业、新丰种业完善相关环保验收手续,若同路农业、新丰种业因上述情形受到相关处罚或者遭受相关损失的,由本承诺人足额补偿同路农业、新丰种业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十三、承诺刘显林、常红飞、申建国因原黎城县种子公司刘志敏等13名参与身份置换的职工,未参与出资设立原黎城县奥利种业有限公司,该13名员工将抵付身份置换补偿金取得的种子公司资产平价转让给申建国等8人,且相关转让价款已支付。若因此发生纠纷,给山西鑫农奥利种业有限公司及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注1:申建国及其关联方,朱黎辉、任正鹏及其关联方,陈花荣及其关联方,谷正学及其关联方共15名,合计持有同路农业76.52%的股权,具体股东名单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三/(一)各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注2:员工股东包括:常红飞、刘显林、苏海龙、聂瑞红、王满富、宋映明、陶先刚、刘振森。

(二)相关承诺延期履行情况

未办理房产证承诺函(一):同路农业吸收合并新丰种业及土地合宗工作均已完成,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已不存在障碍,目前正在做安评等办证前期工作,完成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证承诺函(二):鑫农奥利相关房屋权属登记各项工作均已办理完毕,已于2021年1月12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上述承诺的履行期限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04号《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承诺延期履行事宜未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也未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使用,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除上述情况外,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出现承诺人违反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朱黎辉等34名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同路农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以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同路农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该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准)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600.00万元、2,400.00万元、3,250.00万元。

若同路农业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当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

(二)盈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19]002796号、大华核字[2020]002770号和大华核字[2021]004398号《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同路农业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291.86万元、2,836.86万元、2,571.41万元,合计为7,700.13万元;同路农业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146.80万元、2,719.53万元、2,475.88万元,合计为7,342.21万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同路农业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均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根据丰乐种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交易对方无需进行补偿。

五、资产减值情况

(一)减值测试及减值补偿承诺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丰乐种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二)减值测试情况

丰乐种业聘请了中联国信对同路农业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中联国信出具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到期进行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167号),同路农业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37,868.06万元。本次交易同路农业100%股权作价29,000.00万元,系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参考中联国信出具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涉及的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8)第178号)对同路农业100%股权评估值29,023.76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丰乐种业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相关报告,标的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况。

六、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10,709,504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47元。截至2019年11月21日11时止,丰乐种业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79,999,994.8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916,541.73元,丰乐种业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083,453.15元。截止2019年11月21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9)00047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73,083,453.15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3,486.99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公司2010年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之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2020年,在严峻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下,面对百年不遇的疫情、汛情,公司各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平稳、健康,实现营业收入245,659.83万元,较上年同期240,395.59万元增加5,264.24万元,增长2.19%,其中,同路农业实现营业收入10,851.08万元,同比增加655.79万元,增加6.43%。丰乐种业和同路农业通过在产品开发、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整合,实现优势互补,达到“1+1>2”的协同效应,提升综合竞争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通过实施本次资产重组,提升了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上市公司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整体发展状况基本符合重组预期和目标。

八、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前,丰乐种业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规范公司治理架构、严格经营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良好互动的投资者关系、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诚信经营,透明管理,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切实保障全体股东与公司利益最大化。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丰乐种业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予以完善,进一步健全治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丰乐种业保持了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设置、财务等方面稳定性和独立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九、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资产重组相关方已按照公告的重组方案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实际的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本次配套融资的全部资金已经收到并经验资,新增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在持续督导期内,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同路农业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均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未发生减值,根据丰乐种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交易对方无需进行补偿。本次交易之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规定,且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符合预期。本次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本次资产重组相关方已按照公告的重组方案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实际的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丰乐种业本次交易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高震 徐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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