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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关于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获悉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中山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8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下称“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1.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

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2.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中山证券。中山证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中山证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山证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做到股东行为规范、监督制衡有效、内部管控到位,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深圳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中山证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人员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分别对中山证券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0/151/152号),分别对中山证券黄元华、孙学斌、石文燕作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3/154/155号),主要内容如下:

林炳城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胡映璐作为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袁玲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未能勤勉尽责。深圳证监局决定通过深圳

证监局官方网站,对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予以公开谴责。黄元华(管委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委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孙学斌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二和问题三,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石文燕作为中山证券董秘及时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管委会委员,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二和问题三,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监局对黄元华、孙学斌、石文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黄元华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免除孙学斌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免除石文燕董事、董秘、管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山证券本次被暂停部分业务,可能对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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