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
99.6015%;反对1,06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8%;弃权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同意29,763,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4694%;反对1,0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8%;弃权2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72,33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反对9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4%;弃权7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同意29,868,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8084%;反对9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7%;弃权7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4.审议通过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72,292,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9%;反对1,0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4%;弃权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5.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同意271,845,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3%;反对1,0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9%;弃权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同意29,734,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757%;反对1,08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3%;弃权2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2,201,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6%;反对1,0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4%;弃权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同意29,736,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19%;反对1,03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5%;弃权7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6%。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回避了对第5项提案的表决,因此张丹丹女 士所代表的公司股份354,500股不计入第5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李海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