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23日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下午3:00。
2、 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于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598,050,86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62.1367%。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082,572,9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822%。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15,477,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545%。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83,399,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41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2,989,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7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
1.01 于勇:同意6,595,40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9%,当选;
1.02 彭兆丰:同意6,595,354,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1%,当选;
1.03 王新东:同意6,595,373,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4%,当选;
1.04 王竹民:同意6,595,354,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1%,当选;
1.05 刘贞锁:同意6,595,35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2%,当选;
1.06 王兰玉:同意6,595,357,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2%,当选;
1.07 胡志刚:同意6,595,359,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2%,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 于勇:同意80,752,056股;
1.02 彭兆丰:同意80,703,153股;
1.03 王新东:同意80,722,646股;
1.04 王竹民:同意80,703,049股;
1.05 刘贞锁:同意80,706,449股;
1.06 王兰玉:同意80,706,350股;
1.07 胡志刚:同意80,708,947股。
议案2.00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张玉柱:同意6,597,888,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当选;
2.02 苍大强:同意6,597,887,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当选;
2.03 高栋章:同意6,597,926,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当选;
2.04 马莉:同意6,597,936,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 张玉柱:同意83,237,251股;
2.02 苍大强:同意83,236,847股;
2.03 高栋章:同意83,275,351股;
2.04 马莉:同意83,285,443股。
议案3.00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01董卫军:同意6,599,238,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180%,当选;
3.02李毅仁:同意6,587,535,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6%,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董卫军:同意84,587,349股;
3.02李毅仁:同意72,884,852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向定卫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