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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公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编制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根据合并和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基数,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应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条件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以上的事项。

4、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情况下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6、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每年将根据当期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符合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审议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留存相应的论证记录,作为备查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向中小股东提供表达意见和诉求的便利机制,充

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生效机制

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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