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修订及新增内容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第十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委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2 | 增加第四章 党的组织 | 第四章 |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 |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3 | 第一百零九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除以上条款外,原章程其他内容不变。由于增加条款,各章节序号依次调整。修正后的《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全文。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