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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6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要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透漏、传送、报道有关公司内幕信息,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尚未公开信息系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条: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收购、重组、再融资的有关方案;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的内容;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前述主体应按照公司制度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并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各单位、各部门相关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应当按照一事一记、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登记、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登记或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依据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四)按照相关规定,向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同时接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透漏、传送、报道。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透漏、传送、报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岗位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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