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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2020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6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2020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应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是: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至少一家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公司信息,接受媒体采访,但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适当回应。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有利于股东参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teel.com)上设投资者关系工作专栏,作为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的平台。第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把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举行业绩说明会,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第二十条 根据股东需求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分析师等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资者和分析师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其了解业务及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本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并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和传真,认真接听、解答投资者所提出的问题。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可将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公司可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可举行路演,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建立与投资者直接沟通的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告后至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深入了解公司运营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做好相关记录。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将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将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要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须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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