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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31

关于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25号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1.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年报显示,你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

23.05亿元,归母净利润0.11亿元,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达

605.30%,扣非后净利润-0.57亿元且已连续八个会计年度为负。同时,你公司2020年一季度报告显示,一季度归母净利润为-1.27亿元。请你公司结合近年主要的收入、利润等指标,分析你公司业绩是否长期对非经常性损益有较大依赖性,并说明拟采取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应对措施。

2. 关于分季度财务指标。你公司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显示,2019年分季度营业收入波动较低,但净利润和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分季度差异较大,净利润分别为846万元、-229万元、-2,052万元和2,561万元,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321万元、3,489万元、-368万元和8,238万元。请你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说明上述指标分季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3. 关于负债率和偿还能力。年报显示,你公司总负债和总资产分别为34.51亿元和36.36亿元,资产负债率达94.90%,其中有息负

债率达70.72%,与2018年的58.04%相比有显著上升;财务费用为

1.43亿元,其中利息收入仅为409万元,利息费用达1.46亿元,占息税前利润比例达82.28%。同时,你公司报告期内货币资金2.46亿元,非受限金额仅为1.3亿元,显著低于短期债务(短期借款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之和)16.32亿元,且你公司短期债务占流动负债比例达69.67%。请你公司:

(1)结合你公司日均货币资金情况和市场平均收益率水平,分析公司利息收入大幅低于利息支出的原因,与货币资金规模及变动是否合理匹配;利息费用占财务费用比重较高的原因,与有息负债规模及变动是否合理匹配。

(2)说明你公司短期负债的债权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和还款资金安排,现有货币资金水平是否足以保证债务偿还并维持日常经营,偿还相关债务及支付财务费用是否将对你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4. 关于毛利率。年报显示,你公司联碱及其他化工产品毛利率为15.36%,商品房销售毛利率为64.80%,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17.37和72.74个百分点。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并对比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和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你公司毛利率是否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5. 关于存货及跌价准备。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余额4.12亿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1.21亿元,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增加189.27万元,减少3,605.23万元,其中库存商品转回或转销1,361.48万元,处置子公司股权减少1,989.67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大额减少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近三年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确定

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前期多计的情形。

6. 关于股权转让事项。2019年12月21日,你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全资子公司武汉宜富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1625.6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请你公司列示对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对报告期内业绩的影响金额,并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处置上述资产改善经营业绩的情形。

7. 关于主要供应商。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为11.25亿元,占年度采购金额的比重为40.79%,其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采购额6.05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21.94%,与2018年第一的供应商相比,采购额增加22.33%,比例上升8.71个百分点。同时,你公司第二到第五大供应商占年度采购金额比重从2018年的25.17%下降至18.85%。请你公司说明采购集中度趋高的原因,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过度依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采购情形。

8. 关于营业外收入。年报显示,你公司营业外收入达4,139.57万元,包括债务重组利得1,085.29万元、不用支付款项2,525.16万元、罚款收入159.51万元和其他369.61万元。请你公司列示上述项目的具体业务内容,并说明确认相关营业外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9. 关于诉讼事项。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公告称,因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投资”)等合同纠纷一案,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你公司及大鹏投资等相关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你公司及

大鹏投资偿还本金79,264,930.8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回复我部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35号)称,公司没有签订保兑仓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使用公司的印章为伪造,初步判断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年报显示,因该诉讼事项,你公司所持两处非主要资产被司法冻结。请你公司说明资产冻结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存在不利影响,截至回函日该诉讼事项的进展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20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0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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